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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追责

发布时间:2020-06-02 21:55:28 所属栏目:通讯 来源:网络整理
导读:《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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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核心提示: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追责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市民朋友登录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s://wjw.beijing.gov.cn,在网站首页“政民互动”下“民意征集”板块中查看草案及说明,并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cfgc@wjw.beijing.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字样。

(二)通过信件邮寄至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字样。

请针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您的宝贵意见将会被认真研究。

特此公告。

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保障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与管理

第四章 中医药保护与传承

第五章 中医药开放与创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文化、产业、国际传播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健康北京建设、增进人民群众健康。

本市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支持中西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借鉴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中医药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难题;将中医药发展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规划自然资源、广播电视、民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中医药发展。

第六条 本市鼓励成立中医药行业组织,支持其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服务。

本市鼓励中医药行业组织参与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划以及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市中医药、统计、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建立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开展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统计监测工作。

第八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保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独特的卫生资源作用,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在公共卫生服务中发挥中医药优势,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特色的医疗机构,完善中医治未病服务体系,面向全人群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连续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标准,至少举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

各区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应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中医药服务量和中医药诊疗费用比例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建立中医药特色优势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保障绩效考核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床位,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促进中西医服务优势互补、中医药融入医院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类别医师。

各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支持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申办独立法人的中医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方可执业。

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举办营利性中医诊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向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非营利性中医诊所的,在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向民政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本市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中医类别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加强对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服务的医师在薪酬待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或优先考虑。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联体。

第十六条 本市发挥中医药优势,支持围绕影响居民健康的心脑血管、恶性肿瘤、糖尿病、呼吸热病等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领域,形成重大产品和技术成果。支持中医保持和发扬特色,不断提升中医药诊疗服务能力,扩大优质服务供给。

(编辑:187手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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